关于元宇宙中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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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宇宙中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研究

田振萍  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在“驰名商标”遭遇“元宇宙”这一新型数字空间领域时,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驰名商标是否依旧能够获得“扩大保护”的法定光环?带着这样的思考,深入剖析此背景下驰名商标保护所面临的挑战、需权衡的考量因素,以及商品或服务选择,以及虚拟世界认定侵权的条件,对于促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全面覆盖新兴领域,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传统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基于物理世界的商业实践和法律框架构建,但在元宇宙中,商标的呈现方式、使用场景及侵权形态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既有保护模式提出了严峻考验。通过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促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和谐共生。

关键词:元宇宙;驰名商标;地域性;虚拟空间;商标侵权;商品或服务

引言:

随着元宇宙市场化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虽然已经有部分案例涉及相关内容,但对于驰名商标在元宇宙下如何保护的问题仍然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探讨了驰名商标在元宇宙中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多种新思路和方法,旨在促进商标在元宇宙中的全方位保护,通过深入研究,为驰名商标在数字世界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从三部分深入浅出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关于元宇宙的概念及特点分析,第二部分为关于驰名商标在元宇宙中予以保护的考量因素,第三部分为在元宇宙场景下商标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问题。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并借鉴类似虚拟空间下,中外商标保护的司法案例,希望能为驰名商标在元宇宙中予以保护提供更多保护思路和借鉴意义。

一、元宇宙的概念及特点分析

Metaverse由“Meta”和“Verse”组成,通常被译为“元宇宙”,也有“超越互联网”之义[1]。有的专家学者把元宇宙定义为“人类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的,由现实世界映射或超越现实世界,可与现实世界交互的虚拟世界”[2]。元宇宙是将5G、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构建于现有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之上,形成的具有互动性、沉浸性、持久性的新型 3D 虚拟世界[3]

显然,元宇宙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各国、各领域的专家及学者对其认知和理解各异,多数聚焦于科学技术层面的阐释,而较少涉及日常生活或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结合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对数字藏品(NFT)等虚拟权利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例,如欧洲罗马法院审理的Juventus FC诉 Brockeras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纽约地方法院审理的Nike诉Stock X商标侵权、商标淡化案等,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解决元宇宙中商标保护问题的法学理论或法律逻辑。

结合元宇宙特点和司法案例保护的启发,可以推定在元宇宙中进行商标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虚拟空间应被界定为一个三维立体形态的虚拟环境,其中所展现的场景能够具备或潜在具备与现实世界的高度一致性或相似性场景,同时亦不排除包含超越现实界限的独特场景,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与差异。

其次,在虚拟空间内,虚拟人或虚拟用户主体可能是现实消费群体的影子,是不同空间下的角色转化,且可以实现在虚拟空间内实施虚拟交易行为;

第三,虚拟人或虚拟主体在虚拟空间内创设项目区块,如虚拟的咖啡厅、虚拟服装、虚拟卡片等,形成虚拟目标物,且虚拟空间内商标标识所使用的商品主要以虚拟目标物为载体或介质;

第四,虚拟空间具有同源性和空间的共通性,多个虚拟人或虚拟用户在相同虚拟空间内,不受彼此限制的进行行动;

最后,在虚拟空间内完成的交易活动能够产生实质价值,这种价值并不局限于真实财富的转换,还应包含虚拟货币、虚拟财产转移,以及虚拟人或虚拟用户产生的满足感,即主观上感受到或认可的价值,是一种推定价值。

无疑,商标在元宇宙中保护的特征远不止于此,实际上,需要考虑的因素繁多且复杂,并且在各个案件中展现出特有的差异性和个别性,主体的知名度差异也会导致保护力度和效果的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更好的理解元宇宙概念及特点,才能在后续商标维权中进行更准确的进行判断,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在元宇宙中的合法商标权益。

二、驰名商标在元宇宙中予以保护的考量因素的思考

元宇宙已经作为新兴科技,已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保护力度、甚至包括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等都产生了重大冲击。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较无完善的实证案例,尤其是,对于在虚拟空间下,如何判定虚拟空间中商标标识的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权益,如何认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如何认定已经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等等,均没有明确标准或认知,元宇宙市场化应用的深入已经对商标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挑战。针对驰名商标在元宇宙场景下的保护,探讨其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如何考量在元宇宙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性问题。

本人认为,根据目前元宇宙发展的程度,应充分考虑消费者一般认知标准,对于商标权地域性问题采用“强关联”方式,可以成为驰名商标保护地域性问题的突破点,以解决驰名商标实体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在商标权“地域性”判定的“强关联”理念,权利人可根据不同关联要素,确认对哪个关联要素所及地域范围影响更大,结合权利情况,确定一个驰名商标权利保护的地域范围,以避免针对同一侵权行为项下的反复请求保护。

关于地域性的关联要素可包括:

1、元宇宙服务供应商的所在地,包含所依托的虚拟网络终端所在地;

2、虚拟主体关联地点定位判定:在元宇宙场景中,虚拟人或虚拟用户所设定的固定虚拟居所所在地,若此虚拟地点能够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地理位置形成对应或匹配关系,则推定虚拟主体认可该虚拟地点为关联地点;

3、损害结果的主要影响的地域范围所在地;

4、虚拟空间中使用商标标识的项目区块,自行设定使用的真实地域范围,如与现实能实现一致性匹配,则该自设定地点可以作为地域性的考虑要素。

关于商标权地域性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1年就发布过《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第2条:“在本规定中,只有在依第 3 条所述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构成在该成员国中的使用”,《联合建议》第3条,还列举了“确定在成员国中商业影响的因素”,从“因素”和“因素相关性”两大部分进行论述[4],为元宇宙下商标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借鉴意义。

第二、如何在虚拟空间下确认,商标标识的使用唯一或主要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在虚拟空间下,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二个要考量要素就是:如何确定虚拟空间下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具有在虚拟空间中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探讨商标侵权问题时,无论是在实体环境还是虚拟空间,首要前提均是确认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考虑到虚拟空间独具的、与现实世界显著不同的特征与属性,传统判断商标性使用的方法,诸如考察商标是否直接附着于商品、是否在广告宣传中运用、是否出现在销售合同等交易文件中,这些方法在虚拟空间中往往难以适用和评估。 诚然,针对“驰名商标”与“元宇宙”交汇的复杂议题,我们确需紧密结合元宇宙所独有的虚拟化、无界化等特性,从多维度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以作出既具前瞻性又贴合实际的正向或倾向性判断:

1、从商标使用目或意图的上看,如果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形成了一致性的交易行为,仅仅是场景的区别,则应当认定虚拟空间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虚拟空间下,商标标识的使用具有隐蔽性,需要通过用户沉浸式虚拟行为操作时才能确认的,应虚拟空间下商品或服务与企业之间是否能建立关联为出发点,如果其目的仍然是关联现实中驰名商标所属的企业,或是有攀附意图,则应认定虚拟空间中商标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但是,如果在虚拟空间中使用的标识仅仅是为了装潢、装饰使用,或是为了说明特定场景下的客观描述,增加虚拟效果性,不可避免的使用某一品牌,且不属于可进行单独虚拟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综合考虑不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2、从商标标识在虚拟空间的实际应用效果来审视,如果其使用已经展现出积极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力,并且依据相关虚拟用户群体的普遍注意力而言,这种使用效果足以让将虚拟空间中的情形视为与现实世界中驰名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形相当,那么结合证据盖然性理论来进行,只要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即可以认定构成混淆结果。

同时,应考虑在判断商标性使用阶段,也即发现所谓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设置前置通知程序,权利人应充分披露发现的所谓商标侵权行为,给予虚拟商标使用主体答辩及纠正机会,避免权利人利用商标权利进行牟利,但是上述前置通知程序不适用明显具有恶意攀附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虚拟人或虚拟用户。

第三、如何确定在元宇宙下虚拟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与现实中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在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4文本)的编者说明中,明确该《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5]。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列举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判断的参考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和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6]

在元宇宙中,商品或服务可能根本不涉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商品原料等,因此,完全按照上述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原则或标准去判断,通常无法判断或导致判断错误。以此考虑,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辅助分析和判断:

1、虚拟空间的商标使用具有直接平移现实商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果这种“平移”可能性是显而易见,且容易实现的,则虚拟空间下商标的使用,可推定其与驰名商标在现实世界中使用,构成密切关联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该情形下的“平移”可能性,要以现实中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前提,这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拓展或可平移性更加容易实现和评估。

2、从消费群体对于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一般认知看,其中,这里的“消费群体”包含现实消费者和虚拟用户,如果上述消费群体很容易进行身份或角色的相互转化,且不需要额外附加给消费群体更多的注意义务,消费者看到虚拟空间下的商标标识后,通常认为指向现实中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则可以作为判定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或密切关联的考虑要素,再次情况下,虚拟与现实的边界对消费者的认知影响极小,或基本在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定中不发挥作用。

3、如果通过现实中商标对特定商品的指引,而使得引导消费者在虚拟世界同样实施了相同操作行为,即通过反向思考,看现实中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包含元宇宙中虚拟用户)因受到现实世界中商标的影响,而在虚拟空间内作出与现实商标一致性的选择行为,该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另外,意大利足球俱乐部Juventus(尤文图斯)诉Blockeras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Juventus”出售NFTs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7]。欧洲罗马法院作出前瞻性判决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显然,在上述案件中,欧洲的罗马法院从商品混淆可能性、商品类别、以及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商标的相似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也为商标在元宇宙中的保护提出了借鉴意义。

三、关于在元宇宙下虚拟商标应在哪些类别及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保护的问题。

目前,针对元宇宙中商标申请注册问题,嗅觉极其灵敏的互联网企业,早早开始行动起来,围绕主商标申请注册“**元宇宙”系列商标。

然而,鉴于“元宇宙”作为新兴技术的现状,其界定及保护方式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企业提交的含有“元宇宙”字样的商标申请一律不予批准。此举旨在防止“元宇宙”这一术语被特定企业垄断,从而确保技术领域的自由竞争与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受阻碍。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检索,以阿里巴巴公司的元宇宙系列商标申请情况为例,列举部分如下:

商标图样

类别

申请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45

59337977

2021-09-18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9

59327274

2021-09-18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42

59345086

2021-09-18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41

59346669

2021-09-18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38

59447163

2021-09-24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35

59428741

2021-09-24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45

59327609

2021-09-18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41

59345994

2021-09-18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元宇宙中挑选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可以参考如下:

1、第9类可参考和选择的商品[8]

“用于虚拟环境的可下载应用软件”;“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

“虚拟现实软件”;“提供多用户访问在线三维虚拟环境的软件”;

“虚拟现实系统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

“虚拟现实游戏用软件”;“虚拟现实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用于机器自动化控制的虚拟软件程序”;

“用于创造、控制、参与3D虚拟环境的计算机软件”;

2、第35类可参考和选择的服务项目[9]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虚拟环境中通过植入式广告为他人进行市场营销”;

“通过电子途径和全球信息网络提供广告空间”;

“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拍卖”。

3、第41类可参考和选择的服务项目[10]

“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

“利用虚拟现实技术举办艺术展览”;“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娱乐服务”;

“虚拟体能训练服务”;

“提供在线以消遣、休闲、娱乐为目的的交互式虚拟社交游戏”;

4、第42类可参考和选择的服务项目[11]

“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虚拟环境托管”;“基于虚拟现实工作协作的软件平台托管” ;

“虚拟交互映像相关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基于元宇宙的概念及其技术特性,前述商品或服务类别显示出较高的契合度。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发布的“网络可接受商品”列表来看,对于虚拟商标适用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持开放态度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关于元宇宙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挑选,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我国应当加速补充和优化与元宇宙相关的商品与服务类别,以灵活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商品项目描述变化,防止在商标保护方面落后于其他国家。

结语

毋庸置疑,科技变革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深度改革,面对元宇宙市场化应用的不断拓展,以及包含无人驾驶、Chat GPT等新兴科技的冲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亟需完善,以应对上述科技新领域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关于元宇宙下知识产权保护还有诸多问题和障碍,还有待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碰撞,拓展更多元宇宙场景下商标保护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积极并及时回应在元宇宙下的商标保护需求,以充分发挥商标对企业的“保驾护航”的作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


参考文献:

[1] 陈吉栋:《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数字身份、NFT与多元规制》,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3期;

[2] 《元宇宙如何释义?一个热词引发专家研讨》,载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官网2022年9月23日;

[3] EWULUM Ⅰ, CHIGBOGU B. The metaverse and the extended reality; examining the concerns of a legal practitioner [J]. The Metaverse and the Extended Reality, 2022:5.;

[4]《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附解释性说明)》,载于WIPO官网,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zh/details.jsp?id=345下载中文版,第2条、第3条;

[5]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4文本)的编者说明;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7] Tribunale ordinario di Roma, Diciassettesima sezione imprese civile, 2022年19月19日,

RG n.32072/2022

https://www.dirittoimmigrazionecittadinanza.it/allegati/fascicolo-3-2022/allontanamento-e-trattenimento-7/992-all-3-trib-roma-16-9-2022/file

[8]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网站“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商品检索;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网站“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服务项目检索;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网站“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服务项目检索;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网站“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服务项目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