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法制度看中国无讼思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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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法制度看中国无讼思想

吴艳梅

天津工业大学

摘要:调处息争,无讼是求是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之一,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是中国传统社会主流价值追求。调处即通过官员或者家族中有威望的大家长调解,是实现无讼社会的重要手段。无讼、耻讼思想是古代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无讼思想也凝聚了古代治国理政的智慧,该思想对于当今构建法治社会具有借鉴意义。宗法制度起源西周,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权和父权为核心的宗族家庭制度。大宗小宗等级秩序分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按照等级亲疏分配财产和权力,宗法等级制度影响后世历代的相关法律和思想文化制度。

关键词:宗法制度 无讼思想 西周

一、引言

对于无讼思想研究,已有文献和成果非常多。现有内容大致分为两类,无讼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研究。一、无讼思想内涵主要研究无讼思想成因,从思想、经济、政治层面进行研究。思想层面,儒家倡导内在人格培养,因此对于民众争端,儒家思想教育民众自省,找内在原因,减少和外部冲突。道家倡导无为而治,老子追求的理想社会是小国寡民,因此民众应无欲无求,争讼势必与道家思想相违背。法家思想核心在于严刑峻法,建立有序社会秩序,民众纠纷越多,不安定因素就越多,从而扰乱社会秩序,法家也倡导无讼。经济层面,古代社会是小农社会,一定地域内人员联系密切,看重邻里关系,不会轻易对簿公堂。政治层面,统治者更希望社会秩序波澜不惊,个别民众通过诉讼实现自己利益后,会导致众人争相效仿,不利于统治者维护利己秩序。二、无讼思想时代价值,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积极意义在于无讼思想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防范犯罪于未然,节约司法成本,化纠纷于调解,使民众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益。消极意义在于,无讼思想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维护私权利。

本文以宗法制度为切入点对无讼思想进行研究分析,原因在于宗法制度是统治者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制定的最早的较完备的制度,且其对于后世历朝历代制度中的规定有很大影响。

二、家族组织对无讼思想的影响

家族组织是宗法制度下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家庭聚集在一起形成家族。家族的前身是氏族部落,人类社会形态早期表现为原始部落形式,人类为了抵御外敌更好的生存,每个部落都会选出一个力量上占绝对优势的男性作为首领统治部落,即家族中族长的前身。部落中存在严密的等级秩序,成员之间地位不平等,对财产的支控制和支配程度有很大差异,随着人口增多,部落之间需要争抢地盘和资源,这就形成了部落之间的联合,联合后获取的资源需要分配,这是宗法制度中大宗小宗等级秩序分明、大宗小宗权利义务明确以及大宗分封小宗的前身。

(一)、家族组织处理纠纷的优势

宗法制度注重家族组织的作用,家族当中奉行尊老爱幼传统道德,整个家族成员主流价值观中的尊卑秩序井然,一旦家庭内部发生冲突,家族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族长会按照尊卑等级秩序和内部的族规伦理解决纠纷。此外,大家氏族会划分为许多小的家族,小家族成员人数较少,内部各成员之间时间空间差距较小,因此成员间联系非常紧密,相关纠纷的实际情况很快可以被内部成员所熟知,在解决纠纷中对于人证物证的调取、纠纷实际情况调查比较容易,为纠纷矛盾的有效解决提供较为可靠的事实依据,有利于矛盾纠纷公正及时解决。另外,家族体系内的习俗和规矩是从古至今沿袭下来的,内部成员众所周知,家族成员对于解决纠纷所依据的标准熟知,一方面在纠纷双方清楚规则的前提下利于增加对机制的信赖,另一方面内部成员因熟知族规家法等裁判依据和过程,在族内成员的舆论监督压力下,族长裁断纠纷不至于过分偏颇。

(二)、家族组织处理纠纷与诉讼处理纠纷对比

家族中族长和家族成员有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家族中德高望重的族长为争议双方所熟知,基于熟悉产生的信任使成员内心认可裁判处理结果,所以内部成员会遵从并会通过实际行动去施行裁判结果。同时存在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劣势,首先一般官府具有较大的管辖范围,相较于家族中的族长,司法官员具有陌生性,同时辖区平民和司法官员交往机会很少,在不熟识司法官员的情况下,很难对其产生信任,更不用说将涉及自身切实利益的纠纷案件诉至官府。其次,封建社会诉讼程序并不完善,没有相关文书去规范,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主观随意性很强,对每个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具有一致性,这会使得平民在案件对比中产生司法不公的观念,加剧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再次,社会普通民众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导致国家法律规范虽然存在,但民众由于自身限制对其并不熟知且在春秋之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不会向社会民众公布的,因此民众对国家的规章制度处于无知状态,如果将纠纷诉至官府,就很有面临着未知的裁判风险。

(三)、家族组织对无讼的影响

两种解决方式给民众带来的实际效果不同,家族内部族长对民众的纠纷进行处理时,不仅注重解决利益上的纠纷冲突,也会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化解纠纷双方内心的怨愤和敌视,其裁判结果对于民众来说更加合理,民众对于裁判程序熟知,对裁判结果具有更强的认可度,最后裁判结果也能落实到实际的行动中,因此民众在生活中会更倾向于选择让族长来解决争议和矛盾,司法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偏废,诉讼制度运用得越少,民众对该制度就越陌生,在陌生的状态下想要建立起信任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制度没有现实的适用土壤,不能检验出制度的弊病并且去完善,制度也就失去活力名存实亡,这为无讼风气的出现提供制度基础。

三、严格的等级制度与无讼思想

宗法制度下的家族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严明嫡庶之分,并以与族长这一形式上的大宗的亲疏远近作为是否享有特权以及享有何种特权的判定依据。大宗小宗的等级关系表现为君臣、尊卑,小宗必须完全服从和尊重大宗,在每个家族中就体现为整个家族的族人要完全服从和尊重族长。主要表现在,家族祭祀权的归属,对土地的控制和对族人施加处罚三个方面。

(一)、控制祭祀权实现无讼

在家族祭祀权所属方面,祭祀权实际为大宗专属,小宗的存在是为明其宗即是其所属宗族的象征。古籍有载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都能够看出祭祀权为大宗专属。在家族中,祭祀权专属于族长。祭祀权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利,大宗假借祭祖敬天来表明自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祭祀权的主体意味着其享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大宗和族长的身份为其权力的来源披上合理外衣,天下的小宗会顺从拥护大宗的统治和建立的秩序,族内成员会遵从族长建立起来的秩序。在这种拥护思想指导下,社会中家族中很少会出尊卑、君臣和小宗与大宗之间纠纷的情形。无纠纷行为,就不会产生诉讼,没有诉讼民众的诉讼意识和思想就不会产生,随之无讼的惯性思维就会产生。

(二)、控制财产权实现无讼

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成员的传统观念是难离故土,社会流动性很弱,纵观整个古代历史商贸活动除了唐宋时期整体上并不活跃,大多数社会成员只能依靠土地获得生活来源,百姓对土地具有极强的附着性,国家的土地和财富全都掌握在大宗即君主手中,小宗只有经过大宗的分配才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和财产,获得土地和财物后,按时要向大宗缴纳一定的金钱和出产的物品。家族的土地掌握在族长手中,通过族长的分配,家族内部成员才可以获得土地和财产。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大宗对财产具有绝对控制权和分配权,大宗通过对财产的控制使得小宗对其具有依附性,即控制住了小宗的人身。在大宗分封诸侯和小宗时,就钱财土地等就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因此就土地所有权财产的权属,小宗之间很少会发生纠纷。在家族中亦是如此,家族实行嫡长继承制分配族内的财产田地,宗族中的其他成员想要获得田产亦要受制于嫡长子。大宗族长等统治者利用扼住民众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土地钱财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控制。由于对统治者人身的依附性,所以在行事上会按照规定的秩序和统治者的喜好进行,少诉讼,诉讼不普及民众思想上就不会产生维权争讼意识,长此以往少讼的惯性就此形成。

(三)、控制刑罚权实现无讼

封建社会下的大家族中,族长对于宗族内的成员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还受到国家政治权利的保障,例如明代的申明亭制度,申明亭制度下如不经耆老乡里调处直接越诉,对于越诉者杖责六十。申明亭制度实质上就是家族内部的族长行使刑罚权的表现,乡里耆老实质上是家族内部的族长,在古代社会人员流动性较弱,人们大多难离故土,一个家族定居一处繁衍生息后会逐步形成村落和乡镇。乡里耆老是本区域中的较有名望,或者辈分最高的成员。申明亭制度也是宗法制度衍生出的产物,宗法制度以家族为单位,通过家族实现整个国家的治理,家族中的族长拥有对族内大小事务的综合管辖权,申明亭制度是将家族中族长的纠纷处理权和处罚权从综合管辖权中分离出来并且给予政治力量的保障。

为了方便管理、维护宗族内部秩序,宗族中都设有族长,管理宗族内部大小事务,同时每个家族中都制定了各自的族规,以严格管束族内成员的行为。对于族内违反规矩的成员,族长会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行刑场所就在宗族家祠内,行刑时会召集全族成员前来观刑,请出族规和家法,在祖宗和全族成员见证下公开施刑,实施的刑罚种类繁多且残酷,例如将违反族规的成员从家族中驱逐出去,在族谱中划掉名字,装进猪笼沉入深潭更甚者会活埋违反族规者。这种行刑方式对于受刑人来说不仅痛其肢体,亦诛其心。对于受刑人员的处罚越残酷,对观刑的家族内部成员起到警示和恐吓作用越大,在暴力统治和威胁下,家族内部成员往往安分守己,不敢稍越雷池半步。族内成员严格按照族规办事行事合规行为规范,会减少冲突的发生,冲突较少,争讼行为就鲜有发生,长此以往民众的争讼意识就会薄弱,争讼意识淡薄,社会中就会少讼甚至无讼。

四、宗法制度衍生的观念对无讼的影响

(一)、亲亲尊尊对无讼的影响

亲亲尊尊是宗法制衍生出来的思想观念,是宗法制度社会下的主流思想,亲亲尊尊引导人们树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核心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引导下加之家族组织的管理,社会严格遵循一种等级秩序,在言谈举止方面均不能对尊长有所冒犯更不用说会产生激烈冲突的诉讼行为。宗法制度下整个家族有严格的辈分体系,在亲亲尊尊主流价值观引导下,人们不能与长辈父兄之间发生冲突,有冲突即为不敬,因此即使纠纷发生,人们由于心中尊长敬君价值观的桎梏,也不会将冲突诉至司法机关,或者忍气吞声或者内心和解。宗法制度衍生出的亲亲尊尊价值观念被历朝历代的思想家极大继承和发展。例如汉朝中后期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五常思想,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思想影响号召下要求臣子妻对君父夫绝对服从不能稍有冒犯,更不用说冲突发生后将他们诉至官府。五常即仁义礼智信,这些准则调整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中朋友交往的过程,封建社会中的民众必须严格依此行事,这些准则规制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些准则将民众的冲突纠纷化解在预备阶段,并通过价值观的灌输使纠纷中止,激烈的冲突纠纷行为较少发生。

此外,许多朝代统治者对卑贱告尊长行为是予以限制或者处罚的,在宗法制度下长幼秩序分明,长辈处于优势地位,当纠纷发生,其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有很多,所以既得利益不会受到太大损害。希望将纠纷诉至司法机关的一方只能是利益受损害方,但因受损害方劣势地位和官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设置诸多障碍,受害方主张权利十分困难甚至有牢狱之灾,因此受损害方只能选择遵守主流价值观忍气吞声。没有争讼行为再加上当时社会处于闭塞状态,没有民主观念,就难以形成诉讼意识和思想,社会整体倾向于无讼。

(二)、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对无讼的影响

宗法制度下实行家国一体亲贵合一,整个社会中国家和家庭的结构是一致的。大宗分封诸侯王,并将财产土地一并分配下去,诸侯王向大宗缴纳钱物,分封制下大宗和被分封诸侯王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宗和小宗之间组成了整个国家地位最高的家族,每个小宗在自己统辖区域内是相对的大宗,小宗也会分封一些与自己血缘关系较近的卿,这些卿下边又分封出士大夫,在每个等级上的成员都有一个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家族。大宗亦是君主,被分封的小宗亦是官员,整个国家实质上是一种结构但表现为国家系统和家族系统两种形式。家族中的成员按照层级绝对服从族内的最高统治者,国家是家族的总和,因此家族中的秩序也就构成整个国家的秩序,形成一种个人服从家族,家族服从国家的意识形态。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导致国家集体观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优先地位,重心在家族和国家上,对个人权利和利益有所忽视,利益纷扰少,社会中矛盾纠纷就少,争讼的意识和思维就不易产生。同时在家国一体的社会构造中,等级制度得到有效维护和推广,整个社会的成员被划分为不同等级,而等级意味着特权。长此以往社会民众的平等意识淡薄,思想观念僵化,唯等级论。在冲突纠纷发生后首先的想法是基于等级制度去将侵害行为合理化。没有主张权利的观念就不会产生争讼行为,争讼行为少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诉讼意识发展,因此无讼思想盛行。

五、结语

宗法制度能够推行的社会基础是家族组织,因家族组织解决纠纷具有便利性和普遍适用性,故其在减少诉讼活动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宗法制度下社会成员被划分为不同等级,整个社会结构呈现金字塔状,越靠近塔顶位置的人具有越广泛的权利,这些人通过祭祀、土地和对底层的人实施处罚以维护自己的地位,等级制度下人们被奴役,底层人民利益是服从于统治者利益的。此外,宗法制度下还衍生出一系列尊卑等级思想,在这种思想桎梏下,民众思想被统治者控制,家国观念胜过个人,尊卑贵贱成为衡量所有行为的规范,社会冲突鲜有发生,争讼行为少,无讼少讼风气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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