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禁止自行划定任职年龄界限,违反规定批准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提前退出现工作岗位、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允许通过提高职级待遇、晋升工资等做法促使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提前退出现工作岗位。
党建研究(北京)
2010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