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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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生秀东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河南郑州 450002

[摘要] 实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有利于确保粮食安全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河南农业现代化,要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加快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多种服务模式。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现代化 

[作者] 生秀东 研究员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河南郑州 450002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确保粮食安全

随着城乡一体化深入发展,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农村人口构成和农业生产经营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务农人口出现老龄化、女性化问题,农业劳动力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小农户粮食生产的目标逐步演变为“保口粮”。这时,对农户来说,土地的经济功能萎缩而社会保障功能上升,农户只重视土地产权的安全属性,不会放弃土地,而不重视土地产权的质量或生产率属性。对耕地的珍惜程度和保护积极性就可能越低,耕地保护型投入就越少,引起土耕地生产率下降,严重威胁到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克服小农生产的弊端,解决农业生产后继无人的问题。因此,要深入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带动规模化经营,取得规模效益。只有保障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实现较大增长,才能激励农民进行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

2.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当前河南省农业资源和环境约束加剧,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推动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加快向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转变。实践证明,土地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广农业先进科技,因为推广应用科技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农民有动力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农业资源集约化利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因此,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可以加快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粮食产出效益。而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可以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农业生产性服务。因此,有利于引进现代先进要素替代传统要素,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链建设

农业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链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形成产业集群的重要条件。基地建设也需要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建设标准化、符合大工业规格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例如,建设优质小麦生产基地,技术上要求优质小麦不能混杂,小农户就不适合生产出售优质小麦,而需要鼓励专业大户对小农户的土地进行托管,实现集中连片生产优质小麦,确保小麦品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加快绿色化发展,加强生产过程标准化,推进绿色原料、绿色仓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打造绿色食品产业链。也有利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够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平台载体,带领众多农户与龙头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形式,建设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实现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升值。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

1.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业科技人员、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模,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等主体进行重点培育,把更多的农民培养成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二是加快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大扶持力度,新增农业补贴要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增量主要用于规模种粮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把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在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农机购置、高产创建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

三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广泛动员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加大支持力度,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一般农业龙头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同时要扩大支持政策的覆盖面,变个别化的支持为普惠式的支持。对合作社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减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鼓励农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

四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培育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的大型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深入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推行“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鼓励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使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

2.创新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针对农民土地产权不清和农户承包土地细碎化导致的流转费用过高等问题,通过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为市场在土地流转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

一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二十大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建议允许土地承包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转让,经验成熟后可以将转让范围扩大到本县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为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更有利的制度环境。以释放经营权活力为重点,深入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要受到平等保护。

二是构建并完善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地方政府要依托现有职能机构,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县、乡、村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搭建三级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交易所”等中介服务组织,为供求双方提供流转平台,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农民委托,代为出租、转租或转包,从而促进农地的流动和集中。

三是地方财政要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对土地经营规模在适度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对土地出租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给予土地流转租金补贴。

四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此推进整村、整区域土地流转,加快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3.加快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重点是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组织的支撑作用。着力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积极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加快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等多种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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