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的粤海关税则,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完善之中。其税收主要分为正税和杂税两大部分。正税包括船钞和货税两部分,主要对进出口船只和货物征收。杂税即附加税,主要包括规礼、分头、担头、缴送、火耗、平余、行用等,条目繁多,数额甚至浮于正税。与正税相比,杂税引起来华外商的质疑与诟病更多,也是清政府海关税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历史教学:下半月
2010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