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涉诈的法律保护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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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涉诈的法律保护探究

余安鹏、岳骏涛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675000

    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公众应认识到在生活、工作、学习更为便利、高效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在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较高的开放性、自由性,存在着较多网络陷阱、非法网络链接等,大部分用户均面临着私人账户泄密、人肉搜索等问题,对个人生活与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这就需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的关注度,及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法律规章制度,强化侵权执法惩处效果,减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传播、交易现象产生。据此,本文主要探讨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涉诈认定原则和法律完善路径。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社会能够对自然人身份进行直接或间接验证的信息集合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以及网络行为信息等。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表现为借助网络环境非法窃取个人信息,导致其权益受损的行为。针对频繁产生的网络个人信息危机,社会应加强法律保护力度,结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维护与处理现状,不断完善有关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赔偿、权益保护、法律救济等法律法规内容,提升法律规制的全面性。

    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认定

    1.1侵权主体认定

    违规获取、售卖、处理他人私人信息,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主体,即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侵权行为表现为:以网络用户为目标,私自在网络中大规模传播、展现他人隐私、信息,借助黑客、病毒技术窃取、修改他人信息;公权力机构,是指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授权单位等,以产生电子政务服务记录的公民为目标,对之提交、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散布、交易;非公权力机构,一般指网络服务供应商,涉及有专门提供网络信息分享、处理、存储服务,提供内容服务、提供中介服务等的服务商、运营机构。

    1.2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想要切实维护公众的信息权益,应明确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更好判断、鉴别对方行为是否满足构成条件。具体而言,需要从四方面着手进行认定:第一,存在违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买卖、编造宣传、非法交换、窃取私人信息等行为。第二,存在损害结果。对被侵害人人格、财产造成损害。第三,存在主观错误。侵权主体在意识清醒下明确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将会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会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困扰,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能反省、自我控制,而是选择继续作为。第四,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体行为是被侵害人出现财产、安全、精神等损失的主要原因,即便存在不作为行为,但间接导致被侵害人的损失增大,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完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2.1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2.1.1实行惩罚性赔偿

    尽管法律规定应对存在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服务单位等进行罚款,但未能明确设定惩罚性赔偿等级,忽视相应监管工作,使得赔偿价格不合理,无法真正补偿被侵害人员所受损失,这就要提高对惩罚性赔偿开展流程的监督力度,要求按照信息侵害程度、侵害结果危害性进一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来说,针对存在个人信息网络交易行为的主体,惩罚赔偿总金额必须超过非法售卖所获利润,针对未获得利润、利润不足的侵权主体,应计算出被侵害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旷工费、律师聘用费、诉讼费等,以此为标准明确合理的赔偿金额。

    2.1.2出台赔偿标准

    政府立法机构相关部门立足实际,以提高执法惩处公平公正性、客观性为目的,科学制定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赔偿标准,将之划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针对前者,要求联系被侵害人总体利益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拟定赔偿金额,若未造成财产损失,应尊重被侵害人想法、诉求,进一步商议赔偿金额。针对后者,考虑到信息泄露对被侵害人造成的生活困扰、精神伤害,以及对被侵害人员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评估,在遵守过失相抵、全额赔偿、权益衡量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最佳赔偿金额,进而有效保障被侵害人的切身权益,并确保侵权主体能够得到应有惩处,增强其法律意识与自我约束意识。

    2.2制定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2.2.1明确个人信息权

    通过细化法律法规中的个人信息权、保障机制等内容,以提高个人信息维护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保证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能够得到合理解决。从实际看,个人信息权包括:①使用权。个人有权利用自身信息获取利益,有权在网络中提交、修改、公布自身信息;②控制权。个人有权决定自身信息存储、处理、应用的方法与途径,若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修改、删除、清理个人信息等要求;③个人信息安全请求权。个人有权要求获取自身信息的营利机构、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对信息进行保护处理,提高信息安全性、私密性,否则可直接对侵权机构进行诉讼;④赔偿请求权。个人有权要求信息侵权主体停止侵权活动,并给予相应精神损失、经济损失赔偿。

    2.2.2补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则

    为防范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现象产生,提高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就要加大法律约束力度与强制性,补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则,禁止任何组织、个人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要求网络运营商应在提出请求,获取当事人同意与授权后才可对个人信息进行记录,且要尊重当事人意愿,随时按照要求删除个人信息或是取消授权;同时,禁止过度采集个人信息。任何单位、机构、网络服务商等均不得无限期存储个人信息;信息控制方不应忽视当事人提出消除个人信息记录的要求;应设置个人信息获取方对信息的分析限度,禁止根据个人信息随意、私自窥探、分析当事人的生活习惯、消费爱好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救济机制

    2.3.1设立调解多元纠纷机制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包括民事诉讼、调解、网络仲裁,在客观条件限制较多的情况下,调解是一种较为高效、可靠的处理手段,在调解过程中,要求遵守当事人主义原则,以救济为宗旨,通过协商消除双方矛盾,并签订相关协议进行维权。从实际看,常见的调解模式包含有:法院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私人调解、行政调解,其中,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最高,协商处理效果最为理想。另外,若当事人对侵权案件处理的保密性要求较高,即可采用网络仲裁方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快速、便捷处理纠纷。

    2.3.2开通正规维权通道

    为给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当事人以可靠保障,防止部分人员因受限较多难以采用正确方法保卫自身权益,就要开通、宣传、普及正规维权通道,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例如,公布当地举报电话、搭建网络维权申请平台、开通专门的维权网站,统一收集被害人诉求,上交给专业的机构、人员进行处理,并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流程监督,提高立案调查、维权处理的及时性、公正性。

    结语:想要有效维护公众的个人权益,避免公众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犯,就要认识到现阶段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漏洞与不足,加大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事件的调查与研究力度,同时,在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的法律保护完善措施,通过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权,补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则,设立调解多元纠纷机制,开通正规维权通道等方式,提高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效果,从而营造出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洪铎.我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和规制研究[D].青海师范大学,2024.

[2]顾冰雪.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21.

[3]张子琦.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民法规制[D].河南师范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