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基础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从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并依照法的规定性确定其内容,以农户为权利承载主体,以承包经营合同为权利外在形式,并以农地集体所有为合理内核的一种具有公法性的债权化用益物权。
求索
2010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