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犯罪本质理论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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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具有充分的合理根据。这可以借助社会现象的根本性得以再求证。新近形成的“刑事违’法性说”、“法益侵害性说”、“犯罪本质二元论”无以承担诠释犯罪本质的历史使命。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有机结合,且不同性质的犯罪应有所侧重,还应当坚持“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有机结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