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有关走私古生物化石行为的立法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走私古生物化石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法律问题。在对走私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解释立场,从体系解释和法律协调角度出发,对于文中所涉及的走私白垩纪鸟类化石行为应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罪定罪处罚。
判例与研究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