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的宪政建设必须依靠司法才能得以完成。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是三个重要的主体,各项司法改革的措施也都是围绕着三机关的关系进行的。在宪政视野下我们审视了传统的公检法关系,提出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的设置以及三机关的关系模式违背了宪政以及司法的原则。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的司法改革与宪政建设,笔者论述了重新科学界定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原则与依据。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