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就走私古生物化石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本文从朱某走私白垩纪鸟类化石的行为定性问题展开,就走私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古生物化石的鉴定问题进行探讨,根据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对现有立法框架进行梳理和评判,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广东法学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