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书局点校本《宋史》卷二六五《吕蒙正传》载:蒙正初为相时,张绅知蔡州,坐赃免。或言于上曰:“绅家富,不至此。特蒙正贫时勾索不如意,今报之尔。”上命即复绅官,蒙正不辨。后考课院得绅实状,复黜为绛州团练副使。及蒙正再入相,太宗谓曰:“张绅果有赃。”蒙正不辨亦不谢。
中国典籍与文化
2011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