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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导致受高等教育权与其说是一种社会权,毋宁说是一项平等权。受高等教育权能否获得平等保护对于此权之实然享有至关重要。部属院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名额应按各省区考生人数多少分配,以保障各省区考生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同时,为了实质平等,对少数民族考生应实行差别原则。受高等教育权的司法保护是该权利实现平等的最后防线。强化受高等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乃为对其平等保护所必须。

  • 标签: 受高等教育权 平等保护 差别原则 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