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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10年来的中国税收规避现象愈发猖獗。规避增值税和利用发票进行税收规避的现象足以暴露中国税制的某些致命伤,人为地将合同交易与发票交易割裂,将增值税发票机械地挂钩以及对处罚机制的偏好等均导致问题的出现。解决问题的出路最根本的在于,遵循合同法的交易规则,将发票交易与合同交易回归原有的秩序。同时适时地引入激励机制,切不可一味地夸大惩罚机制的作用。

  • 标签: 税收规避 增值税 发票 处罚机制 激励机制
  • 简介:面对私法行为和经济效果,税法私法评价的是同一对象。但基于不同的使命,也会有不同的追求。税法如何面对私法,恒为困难课题。当交易形式实质相一致时,税法直接承接私法秩序即可。若出现交易形式实质背离,为维护税法目的,税法则会径直对私法秩序进行调整。通过对私法秩序的承接和调整,税法实现了私法的"接轨"。然何时承接、何时调整,调整至何种程度等论题考量着法际对个体利益社会利益、个人自由公共权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互动、平衡妥协。而这恰为实质课税原则之本有内涵。实质课税原则架构法律的实质主义经济的实质主义,以应对不同的私法秩序,天然地成为税法私法"接轨"的导管。其既可为立法提供理念导引,亦可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技术支持。

  • 标签: 税法 私法 接轨 实质课税原则
  • 简介:税法上扣缴义务人未完全履行扣缴义务,脱法扣缴行为随之产生,扣缴制度的立法目的成空,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是为必然。依现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仅将视情况承担“补缴、追缴”,“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刑事处罚”等主责任,而且需承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罚款”等一并使用的从责任。责任形态的复杂性和现行税法的诸多缺陷,导致扣缴义务人责任实务运用极为混乱。要想从源头上解决此问题,必须对扣缴义务人责任进行多维定性,以扣缴义务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作为扣缴制度财政目的的边界,以财政目的的实现作为扣缴义务人义务履行、权利行使的边界。

  • 标签: 扣缴义务人 扣缴行为 脱法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责任
  • 简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正式将和解制度引入税务复议,迎合了社会管理不断创新的当下税收法治环境,不失为立法的一大进步。立法并未解决好税务和解的功能定位,和解标的以及和解协议内容的准许要件等关键问题。将监督权力界定为税务和解的功能无疑更趋法律本义。对和解标的的界定应突破法律的形式要义,发现合理性背后的“不明确的事实状态或法律关系”。之关联,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准许要件宜做狭义解释。和解制度入法的价值值得肯定,但其所赖以发挥作用的核心理念并未澄清,相关制度并未理顺,因此,只能谨慎评估税务和解入法的进步空间。

  • 标签: 税务和解 适用范围 功能定位 和解标的 协议要件
  • 简介: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

  • 标签: 国税总局解释权 税收法定原则 功能适当原则 保障机制
  • 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 标签: 环境税 量能课税 量益课税 归责 应益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制定者多运用"单一模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复合模式"较少为制定者采用。"单一模式"强调一事一议,方便快捷、却又导致税收优惠形式过多、种类和数量繁杂。"复合模式"聚焦共性规则的一体化起草,虽可克服"单一模式"的诸多弊病,但又时常陷入规则设计不易、灵活性和机动性先天不足的困局。鉴于税制简化、税权控制和税收立法现实考虑,在未来税收优惠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一方面需要加大"复合模式"的使用频率,另一方面,格外需要统筹布局、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和类型化。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一个各位阶和谐有序、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进而督促税收优惠实现从"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的转型。

  • 标签: 税收优惠 税权控制 税制简化 税收优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