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
简介:检察官能否享有法律解释权,学术界历来存有争议。从检察权的本质出发,法律解释权是检察权的必然内涵。对于检察官而言,作为承担侦查、控诉等职能的国家官署,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同样面临着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具体个案、根据案情作出法律处分的任务,在这一职务行为过程中,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成为其履行职务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检察官拥有独立的法律解释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官基本角色定位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赋予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解释权,而是要求检察官受制于法院的判例或者法官的法律见解,那么,检察官就将丧失起诉的主动性,难以发挥控制裁判入口的"把关"作用,也难以实现控审分离的目的;在我国,由于主流理论对检察解释的性质和效力基本采取否定态度。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解释的独立性并未获足够的尊重,在我国实践中,审判解释无疑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法院的判决甚至部分资深法官的个人法学见解对于检察权的运用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以至于检察解释往往屈从于审判解释。为此,应当通过推动主诉检察官制度、检察官考核制度改革等举措予以完善。
简介:不久前,某商场推出了“购买商品50元赠送一张抽奖卷参与抽大奖,一等奖品价值2000元家电一台”的大型有奖促销活动。李先生正需要购买一台微波炉,于是趁此促销机会欣然前往。李先生选购了一台420元的微波炉,按照商场公布的有奖促销广告,领到了8张抽奖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