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中国之所以不实行联邦制,而采用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完全是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由中国的民族特点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民族聚居要素、区域经济要素、自治机关要素、自治权力要素和国家帮助要素共同构筑而成的,它具有特别强大的生命力。
简介: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是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问题既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又是一个内容宽泛的社会现象.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对民族问题的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又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必须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
简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自主地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还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简介: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简称,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范标识。中华民族概念具有极为丰富而深刻的内涵。56个民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民族复合体,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树立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至上理念是构建民族法治体系的关键,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要靠56个民族共同维护。
简介:自治区自治条例是由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在自治区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自治条例是一种特别的立法授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治区自治条例追求平等的、正义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法律规定了自治区自治条侧的立法变通权。必须从法律体系上弄清楚自治区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的关系。
简介:【摘要】城市化是乡村向城市转变的一种嬗变过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仰赖于城市化发展的进程。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用地膨胀导致大量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丧失造成失地农民权利的缺失。农民土地权益是以承包经营权体现的一束权利,农民土地权益的实质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保护民族地区农民土地权益是对人权的根本保障,是破解"三农"问题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更是巩固民族团结的必由之路。
简介:现代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陷入了暂时的悖论之中,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必须把保护历史名城和历史文物放在重要位置,制定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必须明确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畴和原则、保护的主要对象、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及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的基本原则。
简介:中国政府需要依据WTO规则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备行政法制体系.为此当前就需要继续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控制政府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遏制政府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尤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简介:法治框架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中华文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和“魂”,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建成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既定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举措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制度,构筑国家总体安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理念,确立法治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方略,明晰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抓手,运用国际法权威捍卫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简介:赋予市场主体破产能力责任是构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贯彻WTO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需要.必须依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惟一实质要件,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依法审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权,依法实行破产终结程序,以及建立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和特色
论中国的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再探讨
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标识的法制探讨
论自治区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族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再探讨
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思考
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保障探讨
WTO规则与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