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的真正意义体现于其但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排除给付义务,不仅以《民法典》第577条为适用前提,更以双方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第580条蕴含了中国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方面,可进行传统上的给付义务、对待给付的讨论,其中还可提取出履行不能情况下债务人利益保护的方式,除此以外还可结合归责事由对履行不能责任产生的影响。
简介: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的真正意义体现于其但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排除给付义务,不仅以《民法典》第577条为适用前提,更以双方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第580条蕴含了中国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方面,可进行传统上的给付义务、对待给付的讨论,其中还可提取出履行不能情况下债务人利益保护的方式,除此以外还可结合归责事由对履行不能责任产生的影响。
简介:通常来说,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但有几种情形,作为担保人可以部分免责或不承担担保责任,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种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吧。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问:我和程某、钱某是高中同学,去年
简介:以股份清偿债务[1]是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偿债方式,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关于以股份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清偿债务往往存在股份定价方式简单、定价不公允、定价程序不透明、商誉泡沫严重、未考虑非控股权折价和流动性不足折价以及债务人重整后业绩太差等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容易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以股份清偿债务既涉及法律,更涉及投资,在本质上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重整计划必须详尽披露股份定价依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重整计划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果股份定价采用未来收益法而不是资产基础法,重组方或债务人大股东应当作出业绩承诺,债权人获得的股份的权利性质可以有别于债务人原股东保留和重组方获得的股份。此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没有通过以股份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侵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现代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面临的经营挑战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走上破产的道路。一个企业的破产还会涉及到很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债务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做好财产处置等相关问题,以便可以提高破产的质效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第二个部分为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第三个部分为当前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问题;第四个部分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以期能够为当前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执行以及财产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