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矿业用地制度独立以及农村矿山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催生了农村矿业用地登记制度。矿山企业从要素市场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和公示土地归属物权而进行民事登记,颁发产权证;发挥土地归属物权的效用而进入矿业开发市场,为准入和监督土地用途而给予行政许可登记,颁发许可证。农村矿业用地的双层登记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和不同的功能特征,界定了市场与政府职能的分工。依靠相关立法对双层登记的内容、程序、效力及其责任等分别作出规定,以此实现农村矿业用地双层登记的法制化。
简介:非法采矿现象比较普遍且治不胜治,这主要在于刑法惩治不到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可独立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开采,采出了矿产资源并据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不认可盗窃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则会放纵犯罪。但又不能以数罪并罚,而属于牵连犯罪,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非法采矿牵连盗窃犯罪,属于处决为一罪,择重罪予以处罚,可以判至无期徒刑。
简介: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简介:采矿权是一系列行为和财产的集合体,却被《物权法》第123条纳入用益物权,这与一物一权、主体平等、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相违背。而且矿产品是矿产资源的耗竭,不能返回矿产资源本体,这与旨在用益而不是处分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有本质区别。碍于国有矿产资源不能流通而让众多开采者同时使用同一客体,并在使用完后收取固定租金,这是公共资源流失和浪费的暗道。在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之间,独立于并先于采矿权设立矿产所有权,是防止“公地悲剧”的闸阀。
构建农村矿业用地双层登记制度
非法采矿牵连盗窃犯罪
采矿权属特许物权的法理困境及其出路
试析采矿权物权设置的失误——对《物权法》第123条的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