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此前多采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罚的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有了新的规制—高空抛物罪。法无解释不可用,高空抛物罪的设立存在着诸多的疑问,诸如在刑法体系安排中为何将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罪项下变更到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这一法益变更处于何种考虑;司法实务中如何对高空抛物罪进行认定,以及如何将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区分。这些都需要对高空抛物罪进行立法上的分析追根溯源、构成要件上的更符合现实需求的解释以及司法适用上的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