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损害救济、启动机制、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制度性质等方面具有区别于合同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独特功能,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突破了传统私法主要保护单个主体民事权利的模式,直接以消费者群体作为保护对象,以消费安全作为保护内容,其利益基点已经从保证交易利益转向市场安全,直接指向国家利益;已经从保护特定的人和产品转向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立性与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