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貌似公允,实际则行不通。第一,从立法沿革来看,将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简单理解为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
简介:[基本案情]1996年6月,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年5月生)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0月,法院对其离婚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同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来到原住所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