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身或他人立时有生命危险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胁迫之下,不得已而实施的某种行为,被迫行为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构成被迫行为,就应免除行为人的罪责(应处以死刑的叛国罪与谋杀罪除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英美刑法认为死亡或重伤害胁迫已使行为人当时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同时,被迫行为有其人性基础。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理论具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应当将即刻的死亡或重伤害胁迫排除在现行刑法第28条中的“胁迫”之外。
政法论丛
199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