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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予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得以在犯罪构成上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在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消解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犯罪的回归。

  • 标签: 立法 司法 性自主权 性交 猥亵
  • 简介: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予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得以在犯罪构成上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

  • 标签: 台湾地区 妨害性自主罪 立法 司法
  • 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史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 标签: 刑法 被害人 被害人过错 自我答责 被害人信条学 理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