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立法修改与改进至今,抵押权行使期限性质仍存较大争议,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从属性说等学说应运而生,各大学说各有千秋,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长期未形成统一结论。如未获取“担保替代物”,双方再次以其他不动产(或动产)予以抵押,为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立法应予以明确“二次”抵押相应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而不是简单依据现有《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讨论“抵押权行使期间”。
简介:在《作为教育任务的数学》第三章读书交流活动中,张文质老师的发言触动了我的思考。张老师说:"弗老先生的历史感是很奇妙的:你怎么知道你是为未来而教?所以重要的不是继承而是使儿童掌握,只有这样的能力(再创造)才是一个人所要获得的真正的继承!"由此我想到了一串问题:什么才是一个人所要获得的真正的继承呢?我们该教给学生什么?怎么教才是为未来而教,才有利于孩子的后继发展?
抵押权期间规则探析——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要“授之以渔”,更要撩起其“渔欲”——读《作为教育任务的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