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非法竞业行为,尤其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简介: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经理实施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注意的问题
简介: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被告资格问题,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简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二、企业法人的解散与企业法人的终止要确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
简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二、企业法人的解散和企业法人的终止要确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
简介:民族主义认为民族的价值高于一切, 三、自由民族主义的可能 米勒指出,伯林的自由多元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之间具有和解包容的可能
简介:⒈对诉讼成本的一种理解是刑事审判活动所耗费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两个方面,诉讼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两种,Minimize Sum (EC+DC)波斯纳在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这书中还分别使用了诉讼成本(第724页)、和解成本(第724页)、 诉讼费用(第735页)、法律费用(第738页)、律师费(第745页)、起诉费(第756页)、辩诉交易成本(第732页)、诉讼秩序成本(第730页)、法律制度成本(第768页)等等这些术语
简介: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深入在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 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
简介:破获了琼中县公安林业分局局长王成安的职务犯罪案件,海南省琼中县公安林业分局没有立案查处过一起涉林刑事案件,林业公安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占享进行治安拘留15天
简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些危险犯而言,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具体危险犯而言
简介:完成后交校GF办进行格式审查等处理,2.2 校GF办的主要工作 校GF办是军校GF报告工作中心和业务主管, 3 军校GF报告生产利用过程 3.1 GF报告生产预报及搜集联络 校GF办依据校科研处年初转发的国防科研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和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书中有关撰写和提交GF报告款项等资料
简介: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特征,它包括两种具体的个罪名即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简介:使党始终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最首要的是党要忠实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才能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忠实代表
简介:—、美国1990年的人均GNP是我国的11倍,中国与美国(1984年人均GNP为15540美元)的差距为1比9到1比14之间,日本实际人均GNP为美国的74%
简介:对第二种观点的质疑 上述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故意理论是行为标准说,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对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过失仍未能澄清本罪的罪过形式,只有在行为人充足了侵害客体的行为与严重结果两个条件的同时
简介: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冲突 法律和谐,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浅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被告资格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浅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
生产正义的成本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腐败贪官以案谋私 以罚代刑200多起涉林案无一立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
如何建设军校国防科技报告生产利用制度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研究
始终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学习“三个代表
中国与美国有多大经济差距――兼谈汇率偏差与国民生产总值
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理论再思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为分析范例
中文摘要:提单管辖权条款通常约定由承运人所在国即主营业地法院管辖,但是也可能约定由第三国法院管辖,该国法院除被选择外,提单下争议与该国再无联系,对于这两种条款的效力,理论中颇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稳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实际联系原则内涵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立法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角度出发解读“实际联系原则”,应当认定前者有效后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