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一、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
简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摘要,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第二条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
简介:市场营销产品中国法律公众形象,作为产品的法律,法律的形象对大众来说
简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受害人的利益应受到保护,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公司终止后缺陷产品侵害的是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笼统地采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法院是否应该考虑适用其本国法(同时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还是以产品在中国制造为由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我国法律,三、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健全一方面鉴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具有以上种种缺陷
简介: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我国《产品质量法》分别对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
简介:3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3.1 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简介: 三、中国产品责任应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如果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应该在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金》
简介:二. 本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比较分析由于《产品质量法》第11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针对地区垄断的不同形式给与规制,2. 限制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内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制的行政垄断的行为有,而《产品质量法》第11条仅规定了地区垄断行为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小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探究
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试论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分析产品质量法有关新问题探究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建立
论《产品质量法》第11条在限制地区垄断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