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确实﹐当van Fraassen强调"经验恰当性是先决条件﹕我们并不说我们有一个说明﹐除非我们有一个可接受的用来说明的理论"(p.95)时,在我看来﹐这表明那些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理论优点实际上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能够贡献来判断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虽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