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及时、准确地确定企业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劳动仲裁工作实践中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至今仍被种种不同的选择标准所困扰,致使一些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调处.其中比较常见的选择标准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即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充当企业当事人;二是以招工权为标准,即由具有招工权和人事管理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充当企业当事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不无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分析.
简介:最近,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工时休假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得到了具体确认。《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依法获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这些关系到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从此得到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一、我国工时制度的现状最近几年,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当中,在强调竞争,强调效益的前提之下,很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不遵守8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企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