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有的担保制度无法满足人民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于是市场主体通过设定类型多样的担保方式来丰富债权的实现途径,形成了许多法律上未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交易的相关立法较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许多改变
简介:摘要 : 担保物权制度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中心环节。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通过何种途径实现,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关系着担保双方的利益和担保交易秩序。担保物权能否快捷、低成本地实现,决定着担保物权制度的效用。所以,实现程序设计的不合理会增加担保交易的成本,使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带动了我国各企业领域的进步。现阶段,中小企业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是最具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经济发展要素,但是中小企业受自身资产规模小、经营发展不稳定等因素的局限和制约,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和问题,国家针对中小企业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融资担保政策,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典型担保的规则已经无法满足市场主体基于融资需要对授信的需求。由于我国承继了大陆法系的担保法理念,将静态交易安全放在动态的市场流通之上,故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对非典型担保持较为谨慎。本文试图厘清买卖型担保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其效力,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程序问题。
简介:摘 要: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中的一种,在担保从形式主义走向功能主义的今天,让与担保制度被规定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该条对其性质、禁止流担保以及回购合同的性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不同的财产形式似乎有着不同的公示方式和实现方式,让与担保的内涵和外延在比较法上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吸收各国立法之经验。
简介: 摘要:担保制度最核心的优势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出现逾期不能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而保全债权或者减少债权损失。然而,当担保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时点、实现方式及程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降低担保权人受偿的确定性并且减损担保权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