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赋予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却只赋予见义勇为的受害者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明显有失公正,并对《民法总则》第183条专门规定见义勇为条款的法律效果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提出了质疑,对此,本文将以此为核心对于《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的背后蕴藏的法理进行分析比较,以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来检测此种观点的合理性。本文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的立法目的,加之价值权衡,社会上应该普遍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来对侵权人无力偿还,且受益人适当补偿之后见义勇为人依旧无法获得完全救济的情形予以补偿,从而达到立法所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