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康德的人格(Person)是跨此岸和彼岸、跨越现象界和本体界的,是身体和灵魂的结合;人格性(Personlichkeit)则是完全属于彼岸世界或“理知世界”的。当我们把人性置于人格中来考察时,由于人格本身的跨两界的性质,人性本身也就被提升到了具有人格性的尊严的高度,甚至凭借人格性而和上帝的意志联结起来了。人格是使一般人性被提升到人格性的本源的要素,它使人不仅具有此岸的主观目的的价值,而且具有彼岸的、理知世界中的绝对价值;人格是使人性提升到人格性的中介。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在把人性当作手段的同时记住有一个最高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人性也具有双重性,所谓人的“本性”(Natur),一个是指人的自然性、自然本能,一个是人性的本质,其中包括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但人性只是理性设定一般目的的能力,人格性则是特指理性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人性与人格虽然都具有双重性,但人性还属于此岸世界,而人格则通过人格性跨入了彼岸世界。如果没有人格或人格性,人与动物的区别仍然只在于人是“高级动物”,而不具神圣性和崇高性。目的公式中的“人格中的人性”应该指把行动者的本体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考虑在内的人性,是一种从两界统一来看的人性,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完善化的可能性的人性。所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两类目的,第一类目的是一般的目的,即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另一类目的是单凭理性给予的目的,即客观目的或绝对目的,又叫作“自在的目的本身”,这类目的没有掺杂感性的东西,具有绝对价值,所以这样一类的客观目的是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人格中的人性一方面具有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将自�
简介:黑格尔《逻辑学》“量的关系”概念的一个基本含义是,它(们)是对当时的数学化的自然科学规律的内容的一种纯粹、理想而绝对的理解把握。从概念上讲,“量的关系”诸概念是有质的意义的内涵量领域的本质东西,这与数学化的自然科学规律是那些可量化的自然现象的本质这一点是一致的。“量的关系”诸概念的具体规定性来自黑格尔借其量的概念对当时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数学化的自然科学成就的理解消化,同时也与整部《逻辑学》的结构相呼应;具体说来就是:“量的关系”诸概念在量的水平上映现了整部《逻辑学》从存在论经本质论到概念论的发展运动。这一发现对我们深入理解“量的关系”概念及整部《逻辑学》都颇有意义。此外,本文还澄清了《逻辑学》在“量的关系”概念的论述中的某些不足和失误。
简介:康德在论及纯粹理性的法规时,提到了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但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康德此处论及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人的德行(德性)与幸福,而在于推出意志的自由、灵魂的不朽与上帝的存在;与此密切相关,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也并不在于人的德福相称或统一("圆善"意义上的至善),而在于由人的意志颁布无条件地有效的道德法则或命令。康德指出,意志自由这一"最高目的"确保了人的理性能够为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换言之,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的"存在根据";灵魂不朽这个"最高目的"担保人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对法则的义务而展开行动,做自己应该做的、不是配不上幸福的事情);上帝存在这个"最高目的"则担保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能够享受到配得上德行的幸福,即给人的德行(作为原因)以幸福的结果。"最后目的"则是为人的实践提供普遍的道德法则。
简介:诉诸直观自身的艺术所传达的是人在自然、历史和人类的密码中所解读的东西。在人于密码中解读超越存在并基于完美性而使纯然的沉思得以持存之处,便出现了作为介质领域的艺术。只有在形而上的思考中,人才会通过反省的意识洞察到艺术是对密码的严肃解读,进而使人的精神始终向其生存根源开放。正是在人能够触及生存根源之处,生存与天赋才终于合二为一而成其为天才。在艺术中,密码要么作为超验的直观而达至其直观性,要么作为内在超越而在现实本身中变成可见的,迄今为止,那些最伟大的艺术家总是想方设法把上述两种可能性结合起来。在艺术这个大家庭中,由于音乐、建筑、雕塑、绘画、诗等门类表现密码的方式各不相同,艺术便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面相来。
简介:情感问题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既重要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本文致力于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情感进行一个全面的挖掘、整理和阐释,并为情感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角色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位。基于康德道德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康德道德哲学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道德形而上学的酝酿阶段、奠基阶段、完成阶段和“应用及扩展”阶段。在酝酿阶段,康德的道德哲学尚未成熟,哈奇森和卢梭先后对康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面三个阶段都属于成熟阶段,在其中的每一个阶段里,康德道德哲学的目标各不相同,与此相应,每个阶段都有一种主要类型的情感被突出出来,服务于该阶段的目标。与此相应,成熟时期的康德道德哲学中有三类情感,即作为动机的道德情感、支持性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目的论下的非道德情感。作为动机的道德情感主要是敬重感;支持性的道德情感包含良知、爱、同情和友谊;而道德目的论下的非道德情感又包含三类:其一为本身与道德情感相类似的非道德情感,比如审美情感和宗教上的虔敬;其二为本身具有两面性的非道德情感,比如荣誉感;其三是本身在道德上为负面的非道德情感,比如权力欲和激情。
简介:在人的尊严这一研究领域,一方面学者们对康德推崇备至,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对康德的引证乃至研究都充斥着误解。本文首先简述了学术界关于康德的尊严观的两种对立的诠释:一种观点认为,在康德看来,尊严就是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因此人的尊严也是人权的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内在价值概念,人的尊严也不可能是尊重的基础,尊重的义务出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康德的尊严观基本上属于传统范式,康德用尊严一词只是表达了一物比另一物高的关系,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含义,因此尊严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基础。本文结合康德的文本,对康德关于尊严和价值、尊严和尊重、尊严和平等这三重关系做了阐释,分析了以上这两种对立诠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一,康德所谓人的尊严,首先是指有理性的人是自在目的,而不是工具,这表达了人格高于物品的思想。康德所谓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不是指一种形而上学的属性,而是指自在目的。如此理解内在价值,则以上两种解释之间的对立就能得以部分消除。第二,康德谈论人的尊严,其重点是强调道德是目的王国由理想变成现实的关键,也就是说,道德让人配享尊严。第三,对康德而言,人的尊严有两个层次:因具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尊严,和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有两个层面:自我尊重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和因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第四,康德的尊严观在人有尊严而不同于物这一基本层面上包含平等的含义,但在其重视人因道德而配享尊严这一层面上则是不平等的。比起他谈尊严的文本来,康德的其他文本也许能对当代捍卫人权理论提供更大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