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回族人口现有七百二十多万,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仅次于壮族而居第二位,但其人口散布最广。周总理说:“回族散布到全国,没有一个省没有回族,几乎没有一个县没有,可靠的是三分之二以上的县都有”。正说明了这种状况。但在这种大的分散中又有大小不同的聚居,这种特点在回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上可以清楚的看出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是省一级的。此外,新疆有昌吉回族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甘肃有临夏回族自治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青海有化隆、门源两个回族自治县,河北有大厂、孟村两个回族自治县,云南有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贵州则有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当然,在全国各地尚有大大小小的聚居村寨、街道。回族的这种“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是与其起源、形成和发展分不开的。我们只要探索回族史,对此也就不难理解。对于回族史,特别是关于回族族源的研究,迄今为止,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意见:
简介:基层社会自治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自然村是基层社会自治的自然单元,必须培育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民族思维,创建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推动国家治理重心向农村基层下移。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民委员会承担了过多的政府事务,基层政府存在严重的利益化趋势,基层社会组织治理作用发挥缺位,基层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举措是:构建适合农村基层社会实际的社区治理体系,完善适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政府治理体系,打造适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社会组织体系,建设适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