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什么是人工智能?尽管随着人机大战,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了一个耳熟能详的热词,但究竟什么是人工智能,却在行业内都难以有一个确定的定义。其实简单地说人工智能就是对人的意识、思维过程的模拟,但之所以人工智能的定义难以确认,关键在于对“智能”的定义难以确认,在人工智能领域经常有一句话说:我们连人的智能是什么都不知道,何谈人工智能?因此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还是由约翰·麦卡锡(JohnMccarthy)在1956年的达特矛斯会议
简介:企业工会组织是否能提高工人收入,这一直是劳动经济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由于国情的差异,中国的工会组织并不能完全像西方国家那样只代表劳方利益,但可提高工人的工资收入。研究结果表明,工人的工资差异,79%为个体特征的差异所导致,另外21%则是企业是否设立工会组织所引起的。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简介: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一时间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概念全面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做出重新诠释。机器人本身又涉及到算法和大数据,既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也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无论系基于产业发展之需要,还是基于法律“人文”关怀,都有必要全面反思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