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相匹配。为保证民事再审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准确定位再审之诉及合理落实司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再审事由的区别及程序类型的不同,对收费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确立以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虑过错因素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使当事人再审诉权得以理性主张、当事人无理缠诉得以尽量减少。
简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