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农地所有权属制度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农地所有权构造又是农地制度的核心。农地确权是保障和实现农民权益的前提。在我国社会原有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逐渐瓦解,市场型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建构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奉行的“一刀切”的农地所有权属制度渐失正当性基础,原因在于它脱离了农地自然属性,与我国当下农村的实际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以边沁、罗尔斯的正义观提供的效率、自由以及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为考察工具,现行农地所有权属存在内在的制度缺陷。我国应建立土地权属分类所有创新机制,以充分激发土地资源和劳动主体的活力,实现农民对农地财产权利的公平享有。法治作为社会变革的引擎,在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权属机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当然,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也是题中之义。
简介:农地纠纷已成为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农地纠纷解决路径之有效建构便成为当下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然考察我国当下农地纠纷之解决现状,虽有多元化路径选择,但却存在和解低效化、调解无力化、仲裁非终化、行政裁决和复议范围狭隘化、诉讼高阶化、信访常态化、暴力性自力救济频繁化以及多元路径衔接缺乏化等不足,严重影响农地纠纷解决的实效和农村宏观治理秩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目前农村社会所依存的支配性权威在不断削减、弱化甚至尚未形成。鉴于此,为建构农地纠纷解决的最优路径,既应强化传统习惯权威、个人权威和公共权威,又应完善与农地纠纷相关的法规范以及多元解决路径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