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司法审判中有这样的理念:既对于一些因为不具独创性而不能得到版权法保护的数据库,由于数据库制作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此可以得到民法上的保护。这一理念体现了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原则,强调知识产权法是通过立法确定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以实现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就这一问题当前国际社会的几种相关立法模式也是各有侧重,各具特色,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亦有不同的观点。本丈认为,在非独创性数据库获得版权保护的标准上,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平衡“独创性原则”和“额头出汗原则”,将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结合特别权利保护,从而提高数据库的整体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