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能够进入中国开展活动,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调整策略,不按照它们在中国境外的一般做法行事。循序渐进是多数外国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策略的主要考虑,即先寻求在中国站住脚、建立合作关系网、奠定活动基础,然后逐步推进以实现其战略乃至最终使命。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对华策略当前在中国通常是可接受的,但并不意味着该组织会长久保持同样策略,未来一旦其在中国的活动基础奠定或者中国社会、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该组织很可能会调整或变换策略。通过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对华策略分析,可以了解与把握其在中国活动现状及效应,并展望与推测其未来策略调整或变换趋向,还能够认识中国有关各方应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外国非政府组织对华策略的形式与内容都很丰富,下面从五个方面概括论述。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俄罗斯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工艺潜力。为了民族的经济福利,需要保护资源,开发其潜力,谨慎地利用自然,人文和智能财富以及合理的经营开发制度。为此国际交换及外国投资问题就成为关键课题之一。若不深入持久地参与国际劳动分工,不与商品、服务、资金、劳动力及科技信息等的国际动态紧密相联,没有一个国家能在现代世界上立足。为了适应采掘工业的投资服务需求,吸引外国资金已成为全世界的实践活动。现阶段在外国投资者或国际项目范围中,销售科技研究成果已成为常事。在现代化标准基础上要发展民族经济,如没有智能、劳动力的国际交换,不吸引外资,同时出口本国资金及工艺是行不通的,这是在全球范围内都适用的道理。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