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国际体系中的唯一超级大国,美国是冷战后海外用兵最为频繁、进行军事干涉行动次数最多的国家.研究者们通常认为,美国的军事干涉在决策和实施上具有很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其突出特征是动辄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在决定使用武力时一意孤行,时常将自身意志凌驾于联合国和国际法之上.通过考察冷战后美国在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利比亚战争等重大军事干涉行动中的选择可以发现,尽管美国在使用武力的决策上较少受到国际社会的有效约束,但它在军事干涉行动中既不是纯粹依靠自身力量单干,也不是依靠其缔造的多边或双边军事同盟,而是经常性地采取联合阵线的方式执行军事打击和战后维稳行动.联合阵线的目标确定性及手段灵活性为美国主导军事干涉行动提供了便利,而规避集体行动的困境、让伙伴承担军事行动的负担、为干涉行动寻找合法性以及减少美国的投入和损失等考量,也使得美国具有招募多国参与其军事行动的强烈动机.由于当前国际体系结构的制约,不少国家倾向于加入美国的军事干涉联合阵线,以便在美国主导的等级体系中获取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简介:冷战结束后,国际安全体系发生剧烈变化,非传统安全成为损害国家利益及世界安全的重要威胁.传统安全观逐渐向新安全观转变。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观转型的背景下诞生。同时也是新安全观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上合组织始终把打击“三股势力”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组织内的联合军演是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方式.其在“上海精神”的指引下通过成员国相互合作增加互信与沟通,为实现地区和平与稳定发挥巨大作用。面对外界部分媒体对其性质的质疑,从安全观角度对其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解读,对打消西方疑虑、推动上合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和平使命”系列军演是上合组织框架下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的安全合作项目,对其进行深度解析,是认识上合组织安全观的重要途径。
简介: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简介:武装冲突刚刚结束后的国家容易出现安全缺口,普通民众依然面临着诸多安全威胁,主要有前战斗人员和缺乏管控的武器、不断上升的犯罪率、与选举相关的暴力及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等。此时,国家尚缺乏有效的国内治安治理机制和能力,警察机构亟须改革乃至重建。当今联合国维和行动越来越注重协助冲突后国家警察部门的改革与能力建设。改革应力求标本兼治,既缓解冲突后民众安全需求的燃眉之急,又注重警察部门中、长期的机构建设和发展。改革应以民众的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是警察民主警务观念及技能的培养、组织架构及管理机制的建立,尤其是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有效执行。此外,还应注意本土化问题。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挑战,如当地警力资源的匮乏、警察的公共形象差、民众的弱势地位、国际援助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该文亦对增强冲突后国家警察队伍能力建设及民众保护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简介:国家内部武装冲突占据了当今世界武装冲突的大半,冲突后如何对这些国家进行安全治理,不仅关系到冲突国本身的安全,也关系到地区乃至全球的安全。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全球安全治理的一项重要活动,在冲突后国家进行着维护和平与建设和平的任务。维和行动从最早的管理国家间冲突,到管理国家内部冲突和人的安全,直到今天发展成为管理冲突后国家的全面建设与和平。然而理论上的发展在战略和实施层面出现断层,维和人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建设和平任务,效果却不佳。从联合国在非洲(尤其是在南苏丹)的维和行动可以看出,在维护和平方面的成就远远大于建设和平方面的成就。维和行动中存在着三个深刻的悖论(维和行动的局限、联合国的性质与其能力的局限以及其他行为体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关系),影响着维和行动的有效实施。要想更有效地参与冲突后国家的安全治理,联合国应成为和平进程的帮助者而不是干预者,注重东道国的主导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包括国家安全与人的安全、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联合国与其他行为体的关系等。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