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我叔叔所在的公司倒闭时,他还没到退休年龄,他是自己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来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但是今年他却因病去世了。请问,我叔叔此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应该退还?该退还多少?另外,我有一朋友已经持续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现急需钱以做他用,他可否把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取回?答:首先是养老保险费能否退还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简介:本文探讨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诸多“冲击”,认为在目前社保部门征收体制下,社会保险费每年减收三分之一;进而,对目前社会保险费减收的诸多原因、尤其对“基数之痛”五种表现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典型的“交易型制度”,它导致出现了严重偏离“统一缴费率”的“实际缴费率”和严重偏离“目标替代率”的“实际替代率”;二十多年来,这些实际运行的参数逐渐使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一个“法外”的生态均衡。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可能将缴费基数和其他诸多参数“坐实”,应增收四分之一,并逐渐使中国社会保险的“交易型制度”走向“法治型制度”。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前几年,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发文,明确规定禁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总的来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据旅客反映,最近,个别铁路、公路和水运企业违反规定,在车、船售票窗口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以"保险自愿,不买者请提前声明"等方式,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民航个别企业在办理行李托运时,也强制收取保险费。这些做法违反了保险自愿的原则,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形象,引起了旅客的强烈不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为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护旅客的权益,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简介:<正>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促进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让更多的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本省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递增10%。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按低档缴费的,以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待遇标准相应降低。至2010年,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