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张先生于2006年3月3日投诉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经调查张先生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在吉林省某药业公司工作,2004年8月张先生辞去工作,单位欠其4个月工资共计253000元。张索要多次,该药业公司至今未还。经查该药业公司拖欠张先生工资一事情况属实,但该药业公司负责人称,张先生在2004年8月离开公司前,未提前30日向公司说明情况便辞去工作,其离开是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自动做出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加之张先生在担任公司推销员期间(一个月)取走一箱药品,公司按市场销售额定价为4320.00元(当时该箱药品出厂价格为45元)。因此该公司称张先生4个月工资款为2530.00元,用该箱药品抵扣张先生的工资款,不但公司不欠张先生工资钱,张先生还应向公司补交药款1790.00元。
简介:临床科室主任其临床用药(耗材)使用申请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在这一过程中收回扣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此,存在"唯公务论"和"并重论"的争议。"从事公务"不仅是指行为人所处职位的职能内容是"公共性事务",而且是指行为人对所处组织的公共性资源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现有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背景下,普通医生的处方行为对所处医疗机构的"公共财物"支配性影响力是间接、较小的;临床科室主任在新药、临时用药、特殊用药使用中的用药申请,对采购单的制定、发出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医用高值耗材的临床使用中,应根据其使用申请对事实采购的支配性影响力程度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