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责任方式无法对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应重新界定上述行为之性质;着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明确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简介: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是涉及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案情往往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对其单独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公式,无论是旧《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未对股东确权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难的问题。
简介:《公司法》第75条已经对股东退股进行了明确,事实上,尽管该规定从法律上给予了约束,但在针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方面仍然较为薄弱,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本文力求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并融入现实依据,以期使这一权利在我国公司法运行中能够更好的得以贯彻。
简介:现代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显著特征是股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公司不是由股东经营,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经营管理。这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制度,即使在掌握投票权的情况下,股东也只能通过选举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地影响公司资
简介: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意在解决具体情形下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法律问题。在近年来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诸如诉请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或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各类股东权(投票权、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的行使、股东会议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皆直接或间接涉及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问
简介:论股东的表决权刘俊海一、概说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
简介:人们在多种场合使用公司财产这一概念,如“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等等。然而公司财产具有不同的范围:狭义上的公司财产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包括公司所拥有的厂房、机器等);而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还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
简介:股东直接诉讼中的问题和一般民事诉讼相似,但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特殊的制度构建。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将我国小股东保护的法制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但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制度构建,上述法条离成熟的制度还有很大距离。有必要从主体、限制和程序三个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则架构进行分析,使其成为一项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简介: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但是美日等国均允许和解的进行。股东为代表诉讼上的和解,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初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也并不违背原告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和解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借助于法律来规制。和解的正当性规制主要借助于通知程序的履行和法院的审查。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对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带来巨大挑战,需要认真对待。
简介:<正>引言在美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多重股东代表诉讼(multiplederivativesuit)是指母公司的股东替代子公司或孙公司,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追究子公司或孙公司董事的责任。多重股东代表诉讼是随着美国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形成的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及少数股东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美国早期的普通法,是不允许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也就是禁止公司持
简介:以往.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问矛盾重重,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大股东拒绝清算,怎么办?小股东往往束手无策。如今,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他们有了挑战“权威”的法宝。2006年3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就适用该法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简介: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内部控制,促进中国股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意义。但程序法关于该制度诉讼规定的缺失,使其实施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程序角度入手,对原告诉权基础、资格条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当事人诉讼地位等程序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益。
简介:股东大会作为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机制在本质上并不是"机构",而是一种制度,是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股东大会与政治国家中的立法机关(议会)具有本质性的差别,在理论上不能将其类比为立法机关(议会),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类似于"全民公决"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股东大会作为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只能采用多数决的规则,决定了股东大会制度面临着与政治民主制度同样的问题,即如何保护少数派(股东)的利益。
简介:公司法领域的相对确定性往往旨在实现相关法律主体的利益平衡,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创设正是平衡公司内外各方利益的体现。某一制度的创设除非业已遵循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否则不会获得成功,股东知情权制度构造与重建也必须接受这些原则的指导。知情权的行使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理应先行尊重公司自治,但与此同时,法律必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法官更要在司法实践中注意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以真正实现公司法所要求的利益平衡。
简介: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已经从传统的单一结构发展为集团化模式。而在公司法上面对集团公司的发展,以单一公司结构体系构建的传统公司法捉襟见肘。所以,公司法应与时俱进,承认股东二重代表诉讼在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实际财产"双重间接所有"所衍生的公司治理和少数股东保护的法律问题方面有所助益。
简介:类别股制度的核心在于类别股东权利的保护.通过分类设置不同的股份可以构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防范敌意收购,促进风险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公司法确立了类别股制度.我国类别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需要从立法模式、类别股的设定、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类别表决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简介:《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作了规定,但是如何理解这个规定?这个规定是否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从六个方面作了探讨。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分别作了分析,对《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部分表述提出异议,对《公司法》未作规定的其他应视为转让出资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后果作了归纳。
简介: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名册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仍是公司实务纠纷的难点。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仓促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激化了现行法规定上的矛盾。本文试图以股东资格取得之基础关系为理论建构的起点,区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运行程式与股东资格争议情形下的不同意义,厘清股东名册制度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进而在股权善意取得视角下,就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关系,主张改造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赋予其“股东资格证明功能”,并探讨其可能的“权利外观功能”。
简介:法官:我是一家化工企业的股东,去年9月,我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寄送了律师函,提出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要求,但公司以我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允许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能否据此向法院起诉?
简介:<正>目次一、股东除名是我国公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二、股东除名的法律特性三、股东除名的理论依据四、股东除名制度的设计股东除名制度在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中不是什么新鲜事,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同公司形态的公司法,对股东除名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能够除名,国内外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我国
论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之有效规制——由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签发通知所引发的思考
论有很责任公司“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
浅谈股东退股权
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
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
论股东的表决权
论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
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架构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以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效力为中心
论美国的多重股东代表诉讼
小股东“解散”了大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程序思考
论股东大会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制度之重构
浅论股东二重代表诉讼
类别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探讨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
公司能否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