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竞争政策是政府使用的、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运作条件的一系列方法和制度工具。在中国,竞争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统领经济政策的功能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功能都被大大低估了。面对阻碍我国全面推行竞争政策的因素,我国亟待建立一个涵盖竞争法律制度、垄断行业竞争性改革、政府反竞争行为规制、国有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以及竞争推进和竞争文化建设等内容在内的竞争政策体系,并分层次、分阶段地确立竞争政策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我国竞争主管机关和竞争法学者尚需在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以竞争推进带动法律实施和垄断行业改革以及构建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等方面继续努力。
简介:在理论多元化的当今时代,犯罪论体系选择的本质乃是形成法学通说。而犯罪论体系通说之形成与该国当下刑法的终极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价值导向内在性地决定着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外在建构及其理论价值,在不同犯罪论体系对立之时,应把价值共识作为犯罪论体系选择的判断标准。从本体上看,犯罪论体系乃是犯罪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其功能在于帮助法官明确罪与非罪之判断标准及法律方法。随着人权原则成为当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由于“三阶层论”在犯罪标准之外,同时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比“四要件论”更有利于实现人权原则,因此,应成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简介:<正>晚近二十多年来,通过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一直是法院的重要任务。"法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也是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出的口号。但是将口号落实为常规制度,却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为市场经济服务不单单是通过审判个案,也通过司法解释包括批复加以落实,最高法院具有对市场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但是整个法学界和司法界往往注意其政策会涉及诉讼活动中具体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相似情形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分配,而不太关注最高法院对尚未进入诉讼活动的相关利益当事人(利益集团),乃至某一产业的发展所产生的影
简介:中国三十多年体制改革的成就充分显示了竞争政策的成效。当改革进一步深化,资源配置方式实行全面转变的时候,中央政府及时提出了'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定位,现有政策体系的重构,就是要以竞争理念指导和影响其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这些公共政策纳入竞争政策的价值体系之中。竞争政策定位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既是对以往体制改革实践的理性总结,更是对未来重构经济政策体系的严峻挑战。为推进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总体规划、在竞争政策目标下完善竞争法律实施、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改革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弘扬竞争文化、全面提升消费者地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努力。
简介:现代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构建和谐社会"的元政策、"综合治理"的根本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以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成当代中国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基础。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少年犯罪防治体系,则构成当代中国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本体。只有在刑事政策基础与刑事政策本体的互动与一体的考察中,才能真正把握当代中国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全貌与本相。
简介:海上共同开发争端可以分为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共同开发机构与承包商之间的争端以及承包商之间的争端。这三类争端主要是由于对有关共同开发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共同开发协议一方出现单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解决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仲裁、国际法院或国际组织、调解委员会以及综合的方法等。今后中国与周边国家在签订海上共同开发协议、选择争端解决方法时,应坚持政治与外交的方法是首选、仲裁的方法不能完全排斥、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方法宜慎重以及重视运用综合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等。
简介:要讨论“微刺激”,首先要先聊另一个热门词汇--“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今年8月首次提到了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说法,随后《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经济发展迈入新阶段--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经济新常态的内涵有几个。一是我国经济增长由原来的高速增长期步入中高速增长,尽管每年的GDP增长率不可能再重复以往的两位数增长,但是依然保持在7%至8%的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开始调整。说到经济结构,其内涵非常丰富,我国的经济结构不平衡包括了产业发展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方面。当然最为突出的课题是经济要从传统的制造业向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转型。传统制造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继续高能耗、高投入、低效率的生产方式,将无法使我国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三是宏观经济政策转入稳定期。2009年以后,我国为了避免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推出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宏观经济刺激政策。尽管这些政策避免了我国经济陷入衰退,但是大规模宏观刺激政策必然会伤害微观市场主体。为了充分消化前期大规模刺激政策,国家已经不可能再推出类似的大规模的宏观刺激政策。也就是从这最后一点中,我们引出了今天的话题--“微刺激”。
简介:中国的司法体系运作及其改革会影响多方个人与团体的利益,同时也受多方个人与团体的影响。组织研究的学者把这些个人与团体视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如果将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应用到中国司法改革的研究中来,则应将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视为两个大型组织,并把司法改革看作这些组织的重大行动目标。依据相关理论,中国司法体系运作及其改革的诸多利益相关者可以被区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前者又包含核心利益相关者与非核心利益相关者。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的司法人员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其根本利益受司法改革的直接影响,并通过日常的岗位职责直接影响司法改革的落实。对全国1748位检察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了司法人员对于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立场。他们一方面表达了对部分改革任务的困惑与质疑,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因改革走向不明朗所产生的不安。而在表达机会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司法人员与其他一些利益相关者一样,会选择以沉默或者“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应对。这导致优秀司法人才与社会精英的进一步流失,进而对改革产生负面影响。这种不能有效动员利益相关者参与改革的境况,正是司法改革“组织约束”的核心要素之一。为了使本轮司法改革取得更好的效果,可以借鉴利益相关者参与组织决策的“阶梯理论”,为如何在当前的政治语境下有效扩大利益相关者合理参与司法改革决策,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