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人们说"刑罚是用来惩罚犯罪或罪犯的"时,似乎没什么错。但仔细分析,这其中隐含着一个关于刑罚立场的误解。本文将从犯罪形态的理论比较入手,说明犯罪互动对刑罚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推出刑罚立场的中立性命题。一、修女与妓女为了弄清犯罪形态问题上的基本理论,让我们从一个古老的话题开始,这就是,强奸修女和强奸妓女是一样的犯罪吗?一说认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同"大于"异",它们都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都是暴力的滥用,尽管在这两个强奸中,一个对象是纯洁的修女,另一个对象是低俗的妓女。既然行为是一样的,那么,就不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简介: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1)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