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二元双轨制的地权结构,乃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公有制的政治信念与政治实践、大众民主社会物质生活平等之内在需求的基础上,同时得到了我国集体主义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正当性支持。在此政治、社会与文化的基础上,配合物权制度逻辑及所有权公益性的强化与功能的单一化,立法者在法律上构造出土地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及其各自的用益物权。平等、共富不仅仅是现行二元地权制度旨在实现的价值目标,也应当成为我国地权革新不可改变之价值目标,土地公有制仍然具有高度的可欲性。至于现行二元双轨地权结构是否足堪承受平等、共富价值目标之重,是否有其他以土地公有为前提之法律制度构造可堪实现平等、共富的价值目标,才应是我国地权制度革新所亟需研究之课题。
简介:<正>一、程序法制之人性尊严的内涵(一)人性尊严的涵义在"人性尊严"范畴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一是"人";二是"尊严"。讨论展开之前首先从这两个名词开始进行分析。"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称谓,在法学上"人"包括个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形式。法人乃法律拟制之人格,无"人性"而言,故人性尊严的"人"专指"个人",是剔除了身份、能力、信仰等外在条件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集体的人、联合的人。以下论述中所用"人民"一词是在此意义上的"个人"观念之集合。"尊严"二字并非明确的定义,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尊严的获得基于个人为社会作出贡献。基督教将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因为神创造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