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海运货运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可能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居间人的三种身份状态出现.货运代理人在未取得签单权的情况下为船东揽货的行为系违反代理中的诚信义务并非双方代理.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立法上对货代行业中存在的双方代理加以禁止.
简介:当前,我国货运代理的性质及其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已成为航运、保险、贸易、港口、司法和其它相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因为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在逐年迅速增长,且这类纠纷至今没有从法律上形成一个较统一的认识。因此,任其发展,不予以研究,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必然会影响和阻碍我国外贸运输业的正常发展,继而直接影响我国的外贸进出口业务,以及我
简介: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沿海货物运输,采用了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货运,在我国海商法正式出台以前,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提单公约和国际航运惯例仍将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我国目前正在制订的海商法,采用的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内沿海货物
简介: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简介:
简介:“严格控制转委托”的司法政策,其目标应主要归结于严格认定“转委托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情形。在考察货运代理人履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委托的信赖基础及现代商事交易规律,允许货运代理人合理使用履约辅助人以扩展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对于合同主义务,货运代理人应亲自履行;若需转委托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后果,亦应征得委托人之同意。对于从义务及附随义务,货运代理人可无需经委托人同意,使用履行辅助人加以执行,并就其后果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简介: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已在国外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获得普遍重视和不同程度的运用,因而成为其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但比例原则在我国大陆尚未引起行政法学者足够的重视,通过对比例原则基本内涵的分析以及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阐释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独特地位,希冀能推动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简介:在前面有一节中,②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在英美法院中,司法先例在当今被认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另一方面,我们也曾指出,由于法院在对待早期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时采取自由的方法(如用重新表达、限定、扩大、缩小或改变这种规则的种种方法),所以同法规相比,判例必须被认为是一种效力较弱、
简介: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简介:货运代理是连接贸易与运输的纽带和桥梁,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交易链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货运代理的市场主体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十分突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转委托赚取了中间利益,但在纠纷发生后却互相推卸责任,委托人难于确定责任人.此时,对转委托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晰确定,
简介:<正>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是区域国家之间合作共赢、推进一体化融合的典范,作为一个具有超国家因素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诸多新内容,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原则。欧盟主要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确立了这两个重要原则,以协调和处理欧盟法与各个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保证欧盟法律的贯彻实施和欧洲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并使得欧盟的超国家权力与成员国的主权维护在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限度和范围之内。
简介:船舶碰撞法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船舶碰撞损害在各有关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二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迄今还没有一个单独的国际公约能够全面地调整这两个法律问题,《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只着眼于解决上述第一个法律问题。与其他海商法方面的
简介:公平责任原则是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要补充,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适应现实需要.本文阐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价值,并就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简介:法的原则探析吴春雷一、法的原则的概念就目前中外的法学理论来看,对法的原则问题的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法的原则就是法的原理,只不过前者偏重于法学意义,后者倾向于学术意义①。2.认为法的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法一般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
简介:<正>侵权行为是广泛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侵权行为发生,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即在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就发生了损害赔偿的问题。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赔
简介: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学中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员有赔偿的义务。这就叫做因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它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关系。承担这一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觌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因客观条件变化所适用的原则,其适用的条件是必须有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的情势变更事实,该事实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且事实变更不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
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简介:国民待遇原则既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一项原则,同时也属GATS中具体承诺的义务。分析研究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尤其是对我国的“入世”谈判。正确理解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把握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游戏规则”,为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提供法律准备。本文从分析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入手,比较研究了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和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一些处理原则和对策。
浅谈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货运代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我国海上货运法律中的若干问题
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
掀盗货运物资致列车颠覆应数罪行罚
货运代理人转委托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论比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认定及法律效力
论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
论“比例过失原则”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
法的原则探析
试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简论司法协助原则
论情势变更原则
FCR单证交易中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研究
GATS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分析及我国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