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能犯的不可罚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罚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罚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罚性。认定陷害教唆可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罚性,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简介:中国约60万的行政村里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在当前村民自治和村级财务管理尚不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已然成为了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打击和预防“村官”的挪用土地补偿款行为,拍死这只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苍蝇”,扭转“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不断上升的不良局面,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道课题。通过对“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及其“罪”与“罚”的现状扫描,发现当前“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案件的司法定“罪”颇多分歧,量刑处“罚”明显失衡,探析其缘由主要在于立法先天不足,司法后天乏力。为此,提出了“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罪”与“罚”应当走导引基层社会法治化规范治理的准确打击之路。
简介:<正>引言所谓"不能未遂",其意大致系指行为人因某些错误认识而使其行为本质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之情况。[1]然而,需注意的是,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未遂被称之为"不能犯",系指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可罚之行为,其与未遂犯乃相对的概念。而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凡行为之实行不可能发生结果的情况均称为不能未遂,不能未遂乃属于未遂犯中的一种。[2]"德国学界将‘不能未遂’(deruntauglicheVersuch)分成‘普通的不能未遂’(dernormaleuntauglicheVersuch)以及‘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dergrobunverst(a|¨)ndigeuntauglicheVersuch)两种,而只有后者才享有‘必减免其刑’的宽典。"[3]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刑法"修正之前,不能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而在"刑法"修正之后,不能未遂成为不可罚行为,然而其"不罚"究竟是因为阻却不法还是因为阻却刑罚,学界争议颇大。[4]基于对不能未遂的不同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有关不能未遂的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的争论点,长期以来成为不能未遂理论中潜藏的疑惑,其间各种学说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