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自1979年以来,大陆领导人不断推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进程。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进入了两岸交流议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两岸应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和协商两岸和平协议。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也对两岸和平协议问题做出最新的回应。两岸和平协议签署的法理基础是主权和治权可以处于分离状态,两岸分裂属于治权的分离。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的政治障碍在于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出暂缓政治谈判的主张,法律障碍在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导致的和平协议被否则的后果。和平协议的性质和使命应得到重新认识,"一个中国"的解读更应具有灵活性,同时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修订应得到关注。
简介:上诉人马骥祥.1978年7月.调入海洋石油勘探局,任党委书记、局长。1979年11月19日.石油工业部闫副部长要求“渤海2号”钻井船队从打完的78331号迁到相距117海里的108131号位打一口资料井.在12月底前打到井深2500米,取岩芯70米。上诉人马骥祥当时认为.这样的要求在12月底以前是做不到的:同时,这条船不抗冰.时间愈长.移位的可能愈大。为此,派专人到石油工业部汇报联系。但石油工业部对此建议不予理睬.只表示“如果年底打不完.到时再研究”。并规定年底以前一定要把2500米以上油层段的70米岩芯取出来。决心已下.下达了命令。在11月23日.由上诉人马骥祥主持召开的局领导碰头会议上.在副总调度李平汇报了“渤海2号”拖航问题的几个决定后.与会其他局长和技术人员都未发表意见。按照石油工业部的命令进行工作。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