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诞生于80年代初期的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改革大潮中涌现的众多新事物之一。它的诞生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毕竟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环境和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坚持和体现了改革,另一方面又需要顺应改革的深化和扩大而改革和完善自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既不可避免,又不容迟疑。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首要前提是界定性质和实行“两所”分设遍布我国广大城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至1993年底已有336万多个。究其性质,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说明》说,“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暂不作
简介:在我国社会各界呼吁劳教尽快立法的今天,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影响着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关系,涉及到国际人权斗争全局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对此影响更大,因为基层劳教工作干警长期处于生产、改造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劳教人员,具体实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近几年来,广大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在工作条件差,经费保障困难,改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计名利、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党的劳教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教工作干警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