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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状况日益加剧,我们正处在一个人口老龄化程度快速发展的高峰期。老龄化给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经济财政支出带来一系列的挑战性难题。一方面人口老龄化使老年群体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养老金支出和所供养的老年人不断增加,影响到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问题,也是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财政支出明显增大和政府财政赤字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老龄化的加重,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本文就应对我国人口深度老龄化状况,如何破解社会保障体系下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中所面临的难题,提出几点措施和相应的建议。

  • 标签: 人口老龄化 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财政支出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 标签: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失业人员
  • 简介:2004年是《劳动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劳动保障立法进程加快,初步形成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和劳动标准体系框架。《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标签: 劳动保障 劳动标准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再就业 中国 法律体系
  • 简介:<正>一、我国财政科技投入计划体系的历史、现状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以"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杂交水稻、陆相成油理论与应用、高性能计算机等为标志的一大批重大科技成就。在反右斗争扩大化、"大跃进"、十年"文革"时期,我国的科技事业也出现了失误、严重挫折。在"文革"结束后,

  • 标签: 财政科技投入 计划体系 产业共性技术 不可诉补贴 载人航天 严重挫折
  • 简介:<正>保障措施制度、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是国际贸易法中常见的贸易救济制度,又称"进口救济制度",在各国外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WTO法律体制也就其设置了具体的专门规定。进口救济制度适用于一国(或一个单独关税区)的国内产业(或区内产业)由于进口的竞争而遭到损害的情况。如果外国政府或外国厂商实施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使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进口国将启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若外国政府或外国厂商并没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或无法证明其有不公平贸易行为),但其产品进口到国内,也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就要考虑使用保障措施。

  • 标签: 国内产业 不公平贸易 进口限制 贸易救济 反补贴措施 外国厂商
  • 简介:社会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域,突破了传统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以"生存权的保障"为轴心,将不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从古典乃至近代的私法规范中引中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整合,不仅顾及权利人(部分社会)的利益,而且强调与义务人(全体社会--国家)的关联.随着生存权保障的范围日益扩张,以及实定法建构的日益完善,社会法之边缘亦日见扩充.

  • 标签: 社会法 生存权 范畴 体系 社会保障法 生存权
  • 简介:农民是我国的最大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研究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求,更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和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实现公正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也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理念滞后。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还没有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部统一的适合范围比较大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 标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设小康社会 社会政治稳定 和谐社会建设
  • 简介:日本1952年《农地法》采取"耕种经营一体化"政策提高农民收入,1961年《农业基本法》第1条明确地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地位"列为立法目的,1999年的新《农业基本法》从灾后补偿、农产品价格、农业组织等方面保障农民收入的提高。尤其是21世纪以来,日本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母法的保障农民收入的立法体系

  • 标签: 农民收入 农业法 农民权益 “三农”问题
  • 简介: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公共联合征信体系、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信用监管奖惩体系以及信用文化教育体系等方面。在国家拟推进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全方位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背景下,本文通过考察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实践,总结上海、浙江和湖南等省市的经验,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值得关注的六个方面,包括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培育壮大行业协会、培育信用需求、建设广覆盖的统一联合征信系统、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信用意识,期望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所裨益。

  • 标签: 社会信用 征信系统 法制建设
  • 简介: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早,社会保障品种较为齐全,涵盖的面广,注重法制先行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推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却引发财政支出逐年增加而入不敷出,昔日的'台湾奇迹'面临巨大挑战,亟需调整、梳理和整合。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于2008年10月建立'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形成以老年保障为主,兼顾身心障碍、死亡等保障在内的一种具有长期适应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有效对应岛内人口老龄化不断增多的需要。

  • 标签: 台湾地区 社会保障 制度构建
  • 简介:西方国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生存权):一是将其规定为宪法权利,同时辅之以具体立法;二是虽然不探讨其宪法权利的属性,但通过宪法程序和具体立法来给予双重保障。我国不但在宪法中肯定该权利,而且通过立法赋予了公民法律上的请求权。在国际法规范中,对该权利的倡导主要是通过不具有强行性的规范来指引和监督。

  • 标签: 最低生活保障权 请求权 模式
  • 简介:程序利益是当事人通过程序得到的对其尊严、平等和自由的维护,以及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节省,包括精神程序利益和物质程序利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首先是宪法的要求,同时也是诉权保障和解决纠纷的需要。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之间、精神程序利益和物质程序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合理的程序制度必须建立在平衡上述冲突的基础之上。精神程序利益的充分保障,关键在于提高程序公正的水平;而对物质程序利益的充分保障,则需要诸如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改造督促程序、扩大程序选择权等多方面的制度创新或改良。

  • 标签: 程序利益 冲突与平衡 保障
  • 简介:传统理论认为,刑法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目前,法律性质是保障法,但从共时性和历时性看尚难成立,并与刑法谦抑性、超立法原理与刑事立法的区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刑法与刑法规范的界分、刑罚的契约性、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野、空白罪状属性不合。而刑法的事先性已显端倪。

  • 标签: 刑法保障法 谦抑性 自然犯 法定犯 空白罪状
  • 简介:《社会保障法》一书是英国格莱茅根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罗伯特·伊斯特所著的本教材。作者在格莱茅根大学从教15年,该书是他多年讲授社会保障法课程的一个总结。该书的特点是不仅全面地介绍了英国社会保障法理论与立法背景,而且分门别类地对英国目前实施的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进行了具体阐释。

  • 标签: 社会保障法
  • 简介:“契约必须遵守”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命题。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保障契约履行的主要是道德、国家权力、社会舆论等,这些都没揭示出保障契约履行的本质基础。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契约订立、契约履行中的利益机制,从而科学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保障契约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契约中的利益机制。

  • 标签: 契约 成本 理性人 利益最大化
  • 简介:安全保障义务是德国通过判例创设的产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使人们切实践行这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特别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进入特定场所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日常活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侵权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状况,安全保障义务也从个别性保护义务向一般性保护义务转变。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出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义务 不作为侵权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