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2年10月8日,个体户胡某与陈某签订了食油折价借贷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向陈某借食用花生油120斤,按当地市价每斤2.5元折算为人民币300元,借期1年,到期按当地还款时的价格折款给陈某,保值不计息。1993年10月,该地的食用花生油价格涨至每斤4.5元,陈某依据合同,要求胡某按照此价格计算偿付款项540元,胡某则以利息太高,原合同条款无效为由拒付,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就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的花生油折价借贷保值条款是否有效颇有争议,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实物(花生油)折价借贷合同保值条款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实物折价借贷合同的保值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实物折价借贷合
简介: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简介:信用评级机构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之一.无论美国还是欧洲,都通过了许多法律以期更密切对其予以监督.无可争议的是,这些规定并不足以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所产生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欧盟最新关于信用评级的规则,其中包括两次强制性评级,为评级机构、合同条款和民事责任制度设置了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有效地实施上述措施,两个附加性手段需要引进:其一,实行一个强制性的欧洲信用评级可以打破信用评级市场中的寡头垄断局面;其二,帮助可以快速成长的欧洲小型信用评级机构.如果责任制度确实具有威慑力,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只能是作为导入自律机制的一个促进措施:这确保了错误的信用评级(如雷曼兄弟案)将被要求以强制性的损害赔偿,而这一新的规则也需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这包括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适时地调整评级,以避免对信用发行主体过早的信用下移,下调“评级展望”.